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现实生活中,企业异地经营或异地用工的情况不少见,当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者工作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进行确定?若存在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究竟应该适用何地的标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劳动者小李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基础工资120万元/年(税前),工作地点为上海(第一年北京办公)。 2024年2月,某公司提前通知小李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小李随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裁决某公司按照北京标准支付小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棋牌游戏手机app下载,主张小李后两年上班打卡都在上海,应按照上海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所在地在北京,且劳动合同中亦约定了合同第一年工作地为北京”,判决应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计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小李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与小李续签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时按照北京还是上海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劳动者小李工作第一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工作后两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故北京和上海均为案涉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不仅仅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亦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应履行的约定和法定义务。根据在案事实,劳动者小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地为北京。 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离职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该约定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地区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对于某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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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丹苇 2025年11月27日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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